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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游戏网站_《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发布日期:2023-10-07  来源:
本文摘要:从我们一出生她就和我们在一起她呵护着我们康健发展她划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她是国家的基础法她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崇宪法 学习宪法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运用宪法 是我们的配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告宣布施行凭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目录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 国务院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从我们一出生她就和我们在一起她呵护着我们康健发展她划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她是国家的基础法她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崇宪法 学习宪法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运用宪法 是我们的配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告宣布施行凭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目录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 国务院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配合缔造了辉煌辉煌光耀的文化,具有庆幸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酿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举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排山倒海的伟大历史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向导的辛亥革命,破除了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

可是,中国人民阻挡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首脑的中国共产党向导中国各族人民,在履历了恒久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权要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革新已经完成,人聚敛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向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获得牢固和生长。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宁静,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力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生长,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宽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向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恒久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国家的基础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集中气力举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向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门路,坚持革新开放,不停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生长理念,自力重生,艰辛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生长,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和谐漂亮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在我国,聚敛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可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规模内恒久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海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举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门。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罗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气力。在恒久的革命、建设、革新历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向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到场的,包罗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牢固和生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已往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以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运动中,在举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向导的多党互助和政治协商制度将恒久存在和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配合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相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增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阻挡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阻挡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配合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革新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精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预干与内政、平等互利、宁静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宁静生长门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生长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运气配合体;坚持阻挡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增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生长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生长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宁静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划定了国家的基础制度和基础任务,是国家的基础法,具有最高的执法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的运动准则,而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向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制度。中国共产党向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克制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执法划定,通过种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发生,对人民卖力,受人民监视。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发生,对它卖力,受它监视。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向导下,充实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努力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生长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相助和谐关系。克制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克制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破裂的行为。

  国家凭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资助各少数民族地域加速经济和文化的生长。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行分散的部门。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生长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革新自己的民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执法、行政法例和地方性法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

一切违反宪法和执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都不得有逾越宪法和执法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聚敛人的制度,实行各展其长、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配合生长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气力。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牢固和生长。  第八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谋划为基础、统分联合的双层谋划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种种形式的互助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经济。到场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谋划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修建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种种形式的互助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掩护城乡团体经济组织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勉励、指导和资助团体经济的生长。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执法划定属于团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掩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克制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都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都会郊区的土地,除由执法划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团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执法划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执法的划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必须合理地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执法划定规模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

  国家掩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勉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视和治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产业神圣不行侵犯。  国家掩护社会主义的公共产业。克制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团体的产业。  第十三条 公民的正当的私有产业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执法划定掩护公民的私有产业权和继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执法划定对公民的私有产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努力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治理体制和企业谋划治理制度,实行种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革新劳动组织,以不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生长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阻挡浪费。

  国家合理摆设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利益,在生长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设健全同经济生长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增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克制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有权自主谋划。

  国有企业依照执法划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治理。  第十七条 团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执法的前提下,有独立举行经济运动的自主权。

  团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治理,依照执法划定选举和撤职治理人员,决议谋划治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的划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举行种种形式的经济互助。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谋划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

它们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的掩护。  第十九条 国家生长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行种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生长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而且生长学前教育。  国家生长种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事情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举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勉励自学成才。

  国家勉励团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气力依照执法划定举行种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生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结果和技术发现缔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生长医疗卫生事业,生长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勉励和支持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行种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掩护人民康健。

  国家生长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长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书刊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运动。

  国家掩护胜景奇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造就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种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缔造条件,充实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差别规模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种种守则、条约,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举行爱国主义、团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举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阻挡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掩护和改善生活情况和生态情况,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勉励植树造林,掩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事情责任制,实行事情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停提高事情质量和事情效率,阻挡权要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视,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事情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执法划定公然举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宁静的犯罪运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运动,惩治和革新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气力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牢固国防,反抗侵略,守卫祖国,守卫人民的宁静劳动,到场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增强武装气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气力。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须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根据详细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执法划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掩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遁迹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呵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执法眼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执法划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推行宪法和执法划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产业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书、聚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掩护正常的宗教运动。任何人不得使用宗教举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康健、故障国家教育制度的运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克制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克制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克制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举行侮辱、离间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克制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执法的掩护。除因国家宁静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对通信举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有提出品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揭发的权利,可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举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诉或者揭发,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卖力处置惩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事情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执法划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种种途径,缔造劳动就业条件,增强劳动掩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生长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庆幸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团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看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事情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举行须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生长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划定职工的事情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执法划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迈、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资助的权利。国家生长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援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武士的生活,抚恤义士眷属,优待武士眷属。

  国家和社会资助摆设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造就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生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举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运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缔造性事情,给以勉励和资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掩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造就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掩护。  伉俪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怙恃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怙恃的义务。  克制破坏婚姻自由,克制荼毒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掩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掩护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当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守旧国家秘密,敬服公共产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守卫祖国、反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执法服兵役和到场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庆幸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执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发生措施由执法划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举行选举的很是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很是情况竣事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暂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集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集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视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执法;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议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凭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陈诉;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陈诉;  (十二)改变或者打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议战争和宁静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职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执法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撤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一连任职不得凌驾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视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执法以外的其他执法;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执法举行部门增补和修改,可是不得同该执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执法;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历程中所必须作的部门调整方案;  (六)监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事情;  (七)打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执法相抵触的行政法例、决议和下令;  (八)打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执法和行政法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例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凭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议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凭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凭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而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议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议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破除;  (十六)划定武士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划定和决议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呼;  (十八)决议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推行国际间配合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议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议全国总发动或者局部发动;  (二十一)决议全国或者个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迫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事情,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事情。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集会,处置惩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事情。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执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向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观察委员会,而且凭据观察委员会的陈诉,作出相应的决议。  观察委员会举行观察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须要的质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划分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卖力回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种种集会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执法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执法,守旧国家秘密,而且在自己到场的生产、事情和社会运动中,协助宪法和执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元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元的监视。原选举单元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撤职本单元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事情法式由执法划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执法,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呼,公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迫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公布发动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国是运动,接受外国使节;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破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门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署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卖力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卖力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执法划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一连任职不得凌驾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向导国务院的事情。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事情。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集会。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集会和国务院全体集会。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凭据宪法和执法,划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例,公布决议和下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划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向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事情,而且向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事情;  (四)统一向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事情,划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详细划分;  (五)体例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向导和治理经济事情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向导和治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事情;  (八)向导和治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事情;  (九)治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向导和治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向导和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掩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掩护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打消各部、各委员会公布的不适当的下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打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执法划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模内部门地域进入紧迫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体例,依照执法划定任免、培训、考核和赏罚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卖力本部门的事情;召集和主持部务集会或者委员会集会、委务集会,讨论决议本部门事情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凭据执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决议、下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公布下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举行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向导下,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导全国武装气力。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卖力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执法划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事情凭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划定的基本原则由执法划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发生措施由执法划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执法、行政法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通过和公布决议,审查和决议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陈诉;有权改变或者打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接纳适合民族特点的详细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差别宪法、执法、行政法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差别宪法、执法、行政法例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执法划定制定地方性法例,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划分选举而且有权撤职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而且有权撤职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撤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元的监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元和选民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撤职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撤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议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事情的重大事项;监视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事情;打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令;打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决议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职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体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卖力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事情,公布决议和下令,任免、培训、考核和赏罚行政事情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下令,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情。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议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导所属各事情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事情,有权改变或者打消所属各事情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卖力。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卖力并陈诉事情。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向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听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都会和农村按住民居住地域设立的住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住民选举。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下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执法划定。  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整、治安守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管理本居住地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而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划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执法划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凭据当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执法、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治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通常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摆设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摆设和治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治理当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掩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生长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当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队伍。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划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资助各少数民族加速生长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资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造就各级干部、种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连任职不得凌驾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执法划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事情,上级监察委员会向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事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卖力。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监察机关管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连任职不得凌驾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执法划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执法划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然举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事情,上级人民法院监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事情。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卖力。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执法监视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连任职不得凌驾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执法划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事情,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事情。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卖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到场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配合居住的地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举行审理;起诉书、讯断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凭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执法。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举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泉源:中国普法网 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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